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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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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案例:

    城市管理执法队员来到位于南海大道上的一处项目工地展开巡查执法工作。进入施工现场后,执法队员联合交警立即将一辆满载建筑垃圾,正准备驶出工地的渣土车拦下核查。因施工方无法出示工程渣土准运证,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方立即办理渣土核准运输手续及证件,并停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

    对建筑垃圾进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为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提供进入市区运输时间等方面的便利。

    ●案例:

    在琼山区椰海大道上,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发现一辆正在行驶的渣土车辆未密闭遮盖运输,导致车上装载的建筑垃圾泄露,污染道路。执法队员立即联合交警将车辆拦截核查并暂扣车辆行驶证,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车辆驾驶人员清理遗落在路面的渣土并采取密闭和遮盖措施运输。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整理/曾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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