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高潮)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的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11月30日,海关总署正式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该《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试行)》指出,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正面清单内的原辅料(下称“零关税”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正面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发。
《办法(试行)》明确,“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
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的零部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零关税”原辅料政策
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的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