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7日讯(记者陈丽园)为确保船舶退税政策落地,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
《办法》明确,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办法》办理船舶退税。船舶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办法》,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
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同时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船舶退税备案所需资料外,还应按现行规定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相关资料。
《办法》要求,已退税船舶发生船籍所有人变更、船籍港变更或不再从事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等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当在条件变更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缴已退税款手续。
《办法》明确,运输企业发生骗取船舶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回已退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有关通知,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