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张熙宇)近日,《海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
据悉,《条例》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归集等共九章。《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运营、管理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标准规范,归集、共享、披露和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是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披露和应用的统一载体。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并动态调整。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省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权责清单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条例》明确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情形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利用海南自贸港离岛免税等优惠政策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将市场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步告知救济途径以及解除约束措施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