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赵汶)近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全面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准入管理,未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我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卫生服务和保健需求,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模,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含其分院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
《办法》明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未具备独立的服务区域或未能独立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配备尚不能满足开展基本医疗的要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服务规范、医务人员准入退出审核制度、医务人员出诊规定、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相关制度或措施尚未建立或不完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办法》强调,特需门诊必须具备单独的诊区;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采取联动机制,正高职称特需门诊与非特需门诊出诊次数(每1个半天为一次)比例不得高于2:1,副高职称不得高于1:1,特邀专家不受比例限制。
特需病房必须具备相对独立区域;特需病房实行专医专护、患者选医生制度,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低于1:1.5。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患者自行负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其他按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