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5日讯(记者高潮)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今天,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号公告——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旨在推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落地,明确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
《办法》明确,符合享受“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企业名单。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企业名单函告海口海关。
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办法》指出,“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车辆6年。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