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海运路巡查时,执法队员发现路边有一个女孩正在售卖鱼。执法队员随即要求摊贩将贩卖物品收走,并清理现场垃圾。
法律解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在玉沙路、金龙路、侨中路交汇的红绿灯处,常有补习机构宣传人员派发传单。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要求宣传人员将被丢弃在地上的宣传单清理干净。
法律解释:
第十二条: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散发行为,及时清理被丢弃的广告和宣传品,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在忠介路巡查执法时,执法队员发现有市民正在往路边电线杆上张贴小广告。执法队员随即制止该市民的行为,并建议他前往特定的广告宣传栏进行张贴。
法律解释:
第十三条: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的地点设置广告宣传栏,方便市民依法有序张贴小广告。
禁止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罚款数额的五倍予以罚款。
●案例:执法队员接到12345举报,有机构在美舍河凤翔湿地公园搭建宣传设施。执法队员随即赶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查发现,该机构并没有经过批准,而是擅自进行搭建。执法队员立即要求该机构自行拆除搭建设施,并恢复原状。
法律解释:
第十五条: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的时间、地段及规格等的要求设置。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搭建用于商业、公益性宣传活动的临时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责令举办人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未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对临时搭建的构筑物予以强制拆除,对其他设施予以暂扣。
(整理/曾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