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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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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征求意见

    本报1月10日讯(记者高潮)9日,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9日前通过信函、邮件和传真提出意见。

    《条例》包括总则,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通行,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7章共50条内容,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条例》。《条例》提出保有量调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科学合理控制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明确职能部门管理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

    根据公告,提出意见共有三种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至中共海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338号省司法厅办公楼812室,邮编:571100,信封上注明“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kabzx@126.com;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91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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