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旭新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LSF201211030000)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1992年8月1日至1992年8月31日的应缴纳税费款壹拾捌万壹仟零肆拾伍元叁角伍分(¥:181045.35),限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种 税目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税款滞纳日期
契税 1992.8.1 1992.8.31 51942.15 伍万壹仟玖佰肆拾贰元壹角伍分 1992.9.16
印花税 1992.8.1 1992.8.31 1775.19 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壹角玖分 1992.9.16
营业税 1992.8.1 1992.8.31 90948.58 玖万零玖佰肆捌元伍角捌分 1992.9.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2.8.1 1992.8.31 6366.4 陸仟叁佰陸拾陸元肆角零分 1992.9.16
教育费附加 1992.8.1 1992.8.31 2728.46 贰仟柒佰贰拾捌元肆角陸分 1992.9.16
企业所得税 1992.8.1 1992.8.31 27284.57 贰万柒仟贰佰捌拾肆元伍角柒分 1992.9.16
合计金额 181045.35 壹拾捌万壹仟零肆拾伍元叁角伍分 1992.9.16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龙华区税务局龙泉税务分局
二O二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