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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60100620007094)
你(单位)转让海口市南海大道1号汇宇金城6号楼803房未按期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本公告送达15日内携带相关资料至我局申报办理有关事项。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