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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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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不得进楼入户人车同屋 防火巡查专人负责

    本报4月7日讯(记者陈晓洁)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海南省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该项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应同步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等实际情况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确需设置在室内时,可设置在架空层、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电动自行车应严格按照划定的停放充电区域规范有序停放、充电,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不应人车同屋、车辆进楼入户;充电时,充电人员应确认车辆安全状态,检查充电器、插座、插头等充电设备,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或插线板为车辆充电,不应飞线充电。

    该标准提出,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设置在地上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可以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在安全疏散方面,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米,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此外,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上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备应具备限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防火巡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充电场所应安装24小时可视监控设备或可视监控系统,其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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