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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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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我省城乡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本报记者 龙易强

    城乡供水是保障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正常有序运行的生命线,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各级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

    4月8日,我省召开《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作为我省首部城乡供水法律法规,《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城乡供水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条例》共6章37条,包括总则、供水设施建设、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理、供水单位及用户、法律责任、附则等,对解决我省在城乡供水统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用水高峰供水安全保障、推进高品质饮用水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将制定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借鉴省内外城乡供水的经验与做法,着力解决我省城乡供水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体现海南特点,在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

    ■因故停水需提前24小时通知

    省水务厅副厅长冯云飞介绍,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对于结算水表存在争议的,《条例》明确了处理方式。用户发现结算水表存在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提出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提供临时替换水表。

    《条例》还拓宽了用户维权渠道。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供水水质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用户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且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具体规定,由省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协商定价

    《条例》明确,农村供水因地制宜采取城镇管网延伸覆盖、村镇集中或者分散供水等模式,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在水价方面,农村采取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

    省水务厅农村水电水利处处长林郁介绍,省水务厅将对标自贸港建设要求,进一步高标准、高质量地谋划推进“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工作,优先推进规模化水厂管网延伸覆盖季节缺水村庄和分散供水村庄,加快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条件受限的地区,要推进小型规范化水厂建设,提高农村整体供水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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