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骏鹰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德波):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龙)应管执行催告〔2021〕1号】,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和加处罚款伍拾万元(合计:壹佰万元)至建行友谊支行。
由于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海口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领取《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陆先生 联系电话:66569206
海口市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