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6日讯(记者陈歆卓)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获悉,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为做好我市饲养犬只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海口市禁止饲养的犬只品种和标准的通告》,明确海口市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及禁养的大型犬标准。通告自2021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通告》明确,海口市禁养的烈性犬品种包括:藏獒、美国斗牛梗、阿根廷杜高犬、巴西菲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大丹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塔福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巴仙吉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贝灵顿梗、凯利蓝梗、中华田园犬、大白熊犬、罗威纳犬、马里努阿犬、杜宾犬、拳师犬、沙皮犬、昆明犬、松狮犬、大麦町犬、伯恩山犬、灵缇犬、坎高犬和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等40余种,以及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烈性犬类。
禁养的大型犬标准为犬体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连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60厘米的犬类为大型犬。
根据《通告》,对于新增的禁养犬只,已饲养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自行移出禁养区域。届时仍在禁养区域内饲养禁养犬只的,根据《海口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犬2000元罚款。盲人、肢体重残人士等饲养、携带导盲犬等扶助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