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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陈歆卓)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更好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我省日前发布《海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中国内地居民在海南省内收养子女(收养继子女除外)须进行收养评估。
《办法》指出,收养评估是指民政部门对收养申请人是否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
根据《办法》,收养评估始于收养申请人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后,终于收养登记完成前,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据了解,省民政厅将紧密跟踪《办法》实施,及时完善相关规定。民政部门及评估人员将秉持最有利于收养人的原则,不断提升收养评估工作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更好服务保障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