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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张熙宇)12日,省发改委联合省司法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并决定自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对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在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和群众可承受能力,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新的《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动态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形成。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或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公证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