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12日讯(记者 陈晓洁)为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在食品行业推进“准入即准营”“多证合一”改革,创一流营商环境,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法规,省市场监管局日前起草了《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规定共39条,旨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规定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等要求,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城镇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申请人自主选择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承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遵守相关规定及负面清单约定,并提交备案相关材料,完成相关数据采集填报,与登记信息一并提交,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分别载明“食品小作坊经营”“小餐饮”“小食杂”(食品摊贩)。
规定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禁止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入网销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的小餐饮审查其营业执照进行实名登记,并逐步实现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
此外,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