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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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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海口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830元

    一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适用于海口、三亚、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4元,适用于儋州、三沙、琼海、澄迈

    三类地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9元,适用于文昌、万宁、东方、五指山、乐东、临高、定安、屯昌、陵水、昌江、保亭、琼中、白沙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陈歆卓)10月15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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