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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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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保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个人账户实账管理,按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本报11月2日讯(记者赵汶)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拟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息。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月划入标准为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2%;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本人退休次月起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60元、70周岁(含70周岁)及以上72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规定的,每减少一年,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降低3%。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前不享受个人账户待遇,退休后按照相关规定标准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停止划入: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含在职、退休)人员死亡的。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药费用,以及缴纳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上述范围外的其他费用支出。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其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不得拒绝参保人员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违规套取城镇从业人员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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