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版: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 上一版3  4下一版  
 

01版
要闻

02版
要闻

03版
要闻
 
标题导航
强化安全检查 防范施工隐患
举办政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城市管理法律解读
开展环保城市管理执法检查
约谈共享单车企业
 

返回海口

返回新数字报

2021年11月17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城市管理法律解读

    ●案例:

    近日,执法队员在秀英区开展路面巡查工作时,发现一辆渣土车存在未实施密闭运输导致遗撒灰浆、污染路面的行为。执法队员随即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暂扣该渣土车行驶证,并要求其渣土运输相关负责人将污染路面和运输车辆清洗干净。

    ☆【法律解释】

    《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泥浆、生活垃圾和其他散体、流体物质,应当采取密闭和覆盖等措施,不得丢弃、遗撒、泄漏运载物,污染城市道路。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清理,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清理或者不能自行清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粪便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露、遗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案例:

    日前,执法队员在滨江路定点设卡,检查过路渣土车是否存在违法运输的行为。在拦停一辆渣土车后,该渣土车驾驶员无法出示核准运输证,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执法队员随即下达立案通知书、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并暂扣该渣土车行驶证。

    ☆【法律解释】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9月9日,在金沙湾某项目工地,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和某装饰有限公司因在空地偷倒大量建筑垃圾,收到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局决定对涉事单位进行顶格处罚,对某装饰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对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3万元。

    ☆【法律解释】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案例:

    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一片空地被承包商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收费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经核查,该承包者并未取得任何手续,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建筑垃圾的行为。执法队员随即下发《处罚决定书》。

    ☆【法律解释】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曾楚媛 整理)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02-2004 www.hkwb.net AllRights Reserved
海口日报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hkwb
琼ICP备05001198号
   01版:要闻
   02版:要闻
   03版:要闻
   04版:要闻
   05版:要闻
   06版:要闻
   07版:要闻
   08版:城市综合管理与执法
   09版:自贸港·关注
   10版:民生
   11版:国内
   12版:国内
   13版:国际
   14版:文体
   15版:教育周刊
   16版:垃圾分类靠大家 健康生活你我他
强化安全检查 防范施工隐患
举办政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
城市管理法律解读
开展环保城市管理执法检查
约谈共享单车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