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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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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特定情况下粮食经营者 库存量标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张熙宇)为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全社会保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库存量,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省发改委公开征求《海南省特定情况下粮食经营者库存量标准规定》意见,并明确指出,在海南省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必须执行该规定。

    据悉,《规定》所称规模以上粮食经营者,原则上是指省内年收购量大于200吨的收购企业、年加工量大于1000吨的加工企业、年销售量大于2000吨的批发零售企业。列入全国36个大中城市的海口市辖区内粮食经营者规模以上的核定,原则上年收购量大于1000吨、年加工量大于5000吨、年销售量大于5000吨。除海口市外,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可根据本辖区粮油企业现状、经济发展等情况自行确定本市县规模以上粮食经营者。

    《规定》指出,当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满足国家紧急调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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