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高潮)日前,省司法厅发布《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到12月28日。
征求意见稿共计83条,包括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7章。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机构和人员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可在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