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3日讯(记者陈晓洁)近年来,海南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开了市场准入限制,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仍然不够畅通,“失联企业”“僵尸企业”的存在加大了市场交易成本,长期占用字号、商号等有限资源,为建立注销便利制度,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近日,我省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市场主体终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分支机构注销可以由已经注销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
《条例》提出,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此外,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