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海口网
返回新数字报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对《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予以修订,并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版本是《海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为:本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培训、电教机构、命题评价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重点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包括民办学校的教师。
特级教师评选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在职特级教师岗位空缺较多情况下,报经省政府同意,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可每3年进行一次。
经评选确认或认定的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后继续全额享受。 (肖卫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