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海垦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接市民举报,市民称受到小区附近充电桩产生的噪音困扰,执法队员现场进行核查后认定电信住宅小区西侧充电桩的噪音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并对充电桩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根据《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案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海南众骋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法律解释】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海口星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海口秀英深华汽车修理厂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时,存在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违法行为,随即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以罚款。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案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湖南省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执法队员当场责令其立即停止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同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曾楚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