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6日讯(记者符海心)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所在市县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办理自愿缴存的次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前月份不得补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托收方式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户自动扣款,扣款金额为约定的月缴存额,扣划后的资金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因扣款失败导致缴存中断,恢复正常缴存后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款;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停缴,并自动终止自愿缴存,欠缴月份不做补缴处理。终止自愿缴存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停缴,并终止自愿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需满足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近四年内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24个月(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等条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存贷挂钩”管理机制确定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假材料等行为以及虚假承诺等虚构事实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账户在省局直属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集中户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