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6日讯(记者高潮 通讯员朱珠)今天,记者从美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买房引发的合同买卖纠纷案。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购房时要遵守限购政策,引导购房人诚信交易。
2021年3月19日,男子黄某明与卖方王某家达成购买位于海口文明中路某大厦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购房款总价244000元。签约当日,黄某明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当月底,双方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委托公证手续,黄某明依约又支付了余款194000元。次日,因对公证委托内容及办理过户等事宜存在争议,卖家王某家办理了《终止委托声明书》公证,并退还购房款244000元及相应利息。黄某明认为对方单方终止委托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诉至法院要求其再返还5万元。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明不具备购买海口市住房的资格。法院认为,因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不论卖方是否终止委托终止合约,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最终都无法实际履行。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法院对买方的诉请,不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海南已实施“全域限购”,人民法院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对当事人购房资格依法进行审查,阻断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买房人通过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获利途径,对巩固房地产调控成效,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