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海口网
返回新数字报
本报3月22日讯(记者陈晓洁)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海口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药电商平台,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实行登记报告制度,个人消费者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需实名登记。
据介绍,拟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业务的企业(平台)需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报告,并提交《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销售登记报告表》,方可开展业务。其中,零售药店及经营方式为零售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分局药械化科报告,医药电商平台及经营方式为批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向海口市市场监管局医疗器械监管科报告。
为加强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零售环节对购买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人员一律查验身份证件、测量体温、询问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旅居史以及上述地区人员接触史,并通过海口市购药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企业要认真核实购买者身份信息,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可追溯。暂不向拒绝提供相关信息的消费者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如发现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可拨打12345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