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发现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严重影响环境,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案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环境造成污染,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发现位于秀英区苍英村天力达物流园南侧苗木种植园内设有发动机拆解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随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法律解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发现有一辆非本市出租车存在载客行为。经查,该举报情况属实,执法队员随即对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罚款。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本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资格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乘客下车后不得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按每辆车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载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乘客下车后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或者重新载客的,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曾楚媛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