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确保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巩固海洋伏季休渔成果,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中国渔政亮剑2022”海南省系列专项执法行动的函》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商请做好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函》的文件要求,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休渔范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相关要求
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坚持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并报市农业农村局;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执行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刺钓渔船进行钓具作业时,不得携带刺网作业相关网具及设备;除钓具外的所有休渔渔船不得携带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琼农字〔2021〕212号)规定办理。
(八)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海口市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举报电话: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68723615
海口市海洋和渔业行政执法支队:68557923
桂林洋经济开发区:65710167
秀英区农业农村局:68663090
龙华区农业农村局:66567747
美兰区农业农村局:65373261
海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