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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10日讯(记者马誉嘉)日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印发《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适用该标准。该标准公布前,已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且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执行。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标准》明确,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闲置土地补偿应当既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又统筹考虑政府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入等客观增值因素,实现土地使用权人与政府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