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一年暑假时,不少在校的学生选择利用这段时间提前感知社会,走进企业实习或做兼职。然而,被欠薪、无福利等权益遭遇“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
(7月7日《工人日报》)
对于在校大中学生来说,打暑期工既能挣点零花钱、生活费,又可以提前熟悉职场,锻炼自己,可谓是一举多得。所以,近年来,每年的暑假期间,都有不少在校大学生、高三毕业生选择打短期的暑期工。
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为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欺负学生暑期工年龄小、缺少社会经验等,往往只是把学生暑期工当成廉价劳动力,不尊重学生暑期工劳动权益,导致学生暑期工被欠薪、无福利等劳动权益遭到用人单位“缺斤少两”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学生暑期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用人单位与打暑期工的在校大中学生往往没有签订白纸黑字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使得许多学生暑期工面临维权难题,饱受社会诟病。
显而易见,不论用人单位与学生暑期工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不该被侵害,学生暑期工的合法权益不容遭受“缺斤少两”,用人单位必须像保障合同工劳动权益一样保障学生暑期工的劳动权益,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法律对学生暑期工权益保障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大中学生打暑期工越来越普遍的当下,法律必须为保障暑期工劳动权益撑腰,切实遏制学生暑期工合法权益遭受“缺斤少两”的侵害现象。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向学生暑期工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学生暑期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学生暑期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学生暑期工在劳动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况下选择违法犯罪方式维权。另一方面,最关键的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包括暑期工在内的雇佣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内容,为保障他们的劳动权益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