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19日讯(记者高潮)18日,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闲置存量房屋改造和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以盘活闲置住房为主,以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为辅,稳步有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7月28日前,可向省住建厅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到,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周转房、职工宿舍和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安置住房,可纳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闲置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纳入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范围。同时,明确了不得纳入改造和改建范围的4种情形。
在改造和改建方面,有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设标准、入住条件要求。其中,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拟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对于改造或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进行分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届满自动续租条款。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也不得低于5年。
在退出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相关职能部门重点对通过“以租代售”等形式违规转让、改造或改建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闲置存量房屋改造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权属清晰合法,实施主体明确,项目规模合理,厂房、仓储应以栋或者座为单位进行改建,单个项目改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选址,供需匹配;尊重民意,依法依规;政策从优,不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