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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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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练兵强业务 执法比武展风采
市巡查机动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
“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中,支队长屈冠峰现场点评。
执法队员记录观摩心得。
9月9日,市巡查机动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
评委和执法队员认真观摩比武课件。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促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巡查机动行政执法支队(下称支队)于9月9日开展“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

    此次活动以抓基本、强基础,抓练兵、强素质,抓作风、树形象为活动主线,以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大提升、执法能力大提升、队伍形象大提升为根本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依法履职、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人民满意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撰稿 王丽娜 邓宇 徐永胜

    摄影 李鑫

    比武选手各出奇招

    比赛当日,现场气氛热烈,参加比武的选手摩拳擦掌,观众的眼中满是期待。在众多目光的注视下,副支队长吴其聪宣读比武方案,并正式宣布比赛开始。工作人员按现场抽签顺序播放选送案件全过程记录音素材,并由周永洁、马建强、丁铮、邹贵临四位选手(办案负责人)分别讲解案件情况。

    在案情讲解中,有的选手表达清晰、语言生动,在讲述中形象还原了当时的现场状况,有的选手则通过执法音像记录与现场图片来重现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证据收集等步骤。

    演讲台上的他们自信满满、意气风发,优良的精神风貌与响亮悦耳的嗓音相互叠加,给予台下观摩的执法队员和评委极佳的观感体验。

    评委打分标准详尽

    现场的考评工作组,根据“依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执法过程中坚持语言文明和举止规范、从事执法工作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活动实行全过程记录、案件讲解人员现场表现情况”五项评分标准来分别给予选手相应的分值。

    “应变能力强、综合素质较高的选手,自然便能赢得评委的青睐。”评委们表示,讲解的过程是否完整流畅,能否利用案件演示材料完成讲解;语调语速是否稳重得体、表达是否条理清楚,有无拖拉口头语;感情饱满,选手讲解过程中是否与观众有过神态交流或眼神交流等比赛细节的体现,都会给评委打分带来影响。

    点评注重规范执法

    评分结束后,由工作人员汇总评分和名次,政委裴军民宣布比武评分结果。支队执法大队的参赛选手马建强以总分94.75分荣获此次比武的第一名。支队长屈冠峰对此次比武情况进行现场点评。

    “近年来,对执法者的要求越来越高,流程越来越规范。”屈冠峰表示,在此次比武活动中,选手们的表现都值得嘉奖和肯定。而在比赛案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对于相关文书的填写,单位、驾驶人、家庭住址的不够准确,一定要及时改正。执法队员在执法过程的记录,必须做到客观真实、规范完整、相互印证,要依据执法办法程序,重点完善现场检查、文书送达、听取陈述、申辩等环节的音视频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案例: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支队在巡查时发现,某公司两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

    【法律解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案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队员在学校周边发现,一家商行内设置营业性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游戏游艺娱乐其他经营场所,随即责令商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曾楚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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