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日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政策调整后,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据6月21日《海口晚报》)
用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的办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的控烟效果。但我们在认同“提税绝招”的同时,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提税绝招”虽然对于控烟而言,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最终能控制的只能是那些经济条件不好或者一般的普通烟民,但对于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对象而言,这么一个提税的办法,只不过是一个小意思而已。同时,提税后烟草价格上涨了,但对于烟草公司而言,这部分上涨的额外损失,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消费者承担了,最终受益的是卷烟企业。其实,目前卷烟产品市场上高档次产品越来越多低廉产品越来越少已经非常明显,而那些动辄吸高档香烟者,拿自己钱来消费的并不是大多数,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控烟运动就容易陷入烟草企业乐开怀、普通烟民愁闷、公款消费者潇洒的畸形。
相对于社会而言,最理想的控烟乃是全社会的卷烟产品消耗量降低,烟民群体萎缩,社会对烟草危害性的认识得到提高,拒绝香烟的意识得到固化,这些表现都应该是全社会性质的。所以,要想达到这个控烟目标,除了“提税绝招”还需“禁烟组合拳”的及时跟进。
如果仅有“提税绝招”,对于控烟的公益性行为而言估计只能落在政府增收上,而不会是科学意义的控制卷烟产品危害社会和个人上,唯有在打出这个“绝招”之后,还有“禁烟组合拳”,才能确保效果,实现保护健康和全社会禁烟的目的。 □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