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东伟
通讯员 吴淑骁 邓小李
案情 〈〈〈
2008年10月22日下午3时许,19岁的卖淫女何某云伙同郑某友、“蔡某霞”(在逃)、“黑二”(在逃)在大致坡镇新西2街一出租屋里共谋,由何某云打电话给卖淫认识的伍某培,让他前来嫖娼。郑某友、“黑二”等人再对嫖娼者进行敲诈勒索。随后,何某云打电话给伍某培,当晚8时30分许,何某云接到伍某培的电话后,即到大致坡镇某宾馆305房,当何某云、伍某培二人进行卖淫交易时,郑某友、“阿鸟”(在逃)和冯某招一起敲门,何某云将门打开给三人进入,进屋后郑某友对伍某培说何某云是其妹妹,并拿出手机对着伍某培和何某云拍照,接着打电话叫“黑二”到宾馆来一起处理此事。伍某培提出拿人民币1000元来了结此事,“黑二”提出要人民币1万元,经讨价还价最后商定5000元。但伍某培说其身上没有带足5000元得向老乡筹钱,郑某友、何某云、冯某招在宾馆等待伍某培的过程中,被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黑二”和“阿鸟”则逃脱。美兰区法院依照《刑法》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何某云有期徒刑11个月,郑某友有期徒刑10个月,冯某招有期徒刑8个月。
点评
负责侦办此案的美兰区检察院邓检察官:19岁的花季少女何某云误入歧途,伙同其他男子一起做起了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勾当,使出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伍某培5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这几个青年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虽然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但主观上仍然是有意对他人敲诈的。此案,警示年轻人一定要守法,千万不要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