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酒后驾车顽症,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签发紧急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车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据7月5日《扬子晚报》)
江苏的规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还有待商榷,换言之,作为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作为民间的一种评价体系,笔者以为是可以的。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比如单位中的某位员工出了问题,该单位就失去了获评“先进”的资格,这算不算株连?比如某外商仅仅因为看到某企业负责人个人的随地吐痰行为,就放弃了合作意向,该外商算不算公私不分?比如李开复先生在给中国学生的一封信中谈到,仅仅因为几个中国学生不诚信,导致美国一些学校从此不再愿意招收中国学生……可见,个人的违规会对其有利益关联的集体造成不利影响———这不仅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也应该成为一种不成文规则。
笔者之所以强调这种规则的重要性,是希望一些企事业的领导者,能重视酒后驾车这个问题,这不仅仅只是个人问题,同样会影响到所在单位的形象以及各种利益。美国人认为,面条里只能有一条臭虫,原因在于,当顾客看到面条里有一条臭虫的时候,他不会去找第二条,而是将整碗面条泼掉。简单的生活常识,其实说明了深刻道理,那就是个人行为是无法脱离对集体的影响的,这种影响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 □欧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