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文强 实习生赵云超
案情 〈〈〈
签了赔偿10万元的保证书还能反悔吗?2006年1月26日零时许,男子陈新(化名)在知道男子王涛(化名)到自己姐姐住的地方后,认为王涛和姐姐双方都有家室,这样是有辱家风的行为。于是,陈新到秀英村其姐姐住的房屋内,与王涛发生了冲突,在双方的纠缠当中,王涛用铁制拉钉枪打中了陈新的左眼,陈新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传讯了王涛,同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涛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2006年1月28日,王涛向陈新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承诺赔偿10万元,先付2万元,等王涛出拘留所后再付5万元,其余3万元在一个月内付清。之后,警方因陈新提出与王涛协商处理此事而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不予追究王涛的刑事责任。2006年3月,王涛向陈新支付了24000元的医疗费;到了2007年7月,王涛向陈新支付了27000元赔偿款,而剩余的款项一直未支付。
当陈新向王涛追要剩余赔偿款时,王涛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王涛称事情是由陈新引起的,陈新负有一定责任,他是在不知陈新伤情和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情况下签订赔偿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王涛认为,应该撤销他和陈新签订的补偿协议,还要退还之前多支付的赔偿款。
对于王涛的说法,陈新进行了反诉称,事发地是他租来给姐姐住的,王涛是趁他不注意拿走了钥匙后到了该住处,当陈新前去质问时双方发生了冲突,王涛用事先准备好的铁制拉钉枪打中了陈新的左眼。而事发后,是王涛主动承诺赔偿陈新10万元,王涛的兄弟和陈新的姐姐还为此作了担保,但王涛只支付了27000元,尚欠73000元,王涛应该支付剩下的赔偿金。
在事发两年多时间后,法院的判决证明了王涛签了赔偿保证书就不能再反悔了。龙华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涛的诉讼请求,判定王涛应该向陈新支付剩余的73000元赔偿款。王涛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对于王涛一案,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郑芹律师解释,王涛认为他出具赔偿保证书,是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陈新乘人之危强迫其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要求法院予以撤销保证书,是不合法理的。首先,王涛虽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但其人身自由并非受到非法限制,其仍然享有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完全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和能力,因此客观上并不存在其被迫签下赔偿保证书的情形。其次,王涛在签了保证书后一年没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保证书,已经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所以,这份赔偿保证书是合法存在的,王涛就应该按照保证书中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剩余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