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
开发商不得
自建自管
本报5月14日讯(记者光明)市住建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取得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后,才能承接我市物业服务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项目或商品房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
通知指出,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取得物业服务(暂定)三级资质后,才能承接我市物业服务项目。非我市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前,应向该局办理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备案手续(按三级资质备案)持备案手续承接本市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60日内应重新办理备案。持有三级(暂定)资质的异地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海口从事物业服务,其资质不予备案。市房产行政王管部门对已取得物业服务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