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关于检查我市实施<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市人民政府在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执法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努力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执行《条例》,做了大量工作,尤其在推进中巴退市、实施公司化经营、大力发展绿色公交、提高客运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应予以充分肯定。
会议指出,由于受城市发展水平和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制约,我市公交事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线网布局不合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交企业经营困难,环保公交车加气难,公交行业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牢固树立城市公交是社会公共资源,城市公交是公益事业的理念,尤其在当前要把贯彻公交条例作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抓好抓实,在城市发展规划、市政建设、财政投入、土地利用、路权分配、科技扶持等方面切实体现公交优先的要求。
会议要求,对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市政府要按轻重缓急,对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处理的,如加快编制《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加大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落实公交补贴制度,加快组建城市公交客运集团,强化行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等,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涉及海口长远发展,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要列入海口市“十二五”发展规划,逐步解决。
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尽快研究处理,3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