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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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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Q币缉凶
负作用不容低估

  11月28日常州天宁公安分局在其官方微博上连发三条“悬赏”微博称:“根据广大网友的建议,天宁分局现将奖励方式改为500-10000元RMB或者500-10000Q币。”(11月29日《扬子晚报》)

  相比于过去比较单一和呆板的通缉令方式,当地警方利用微博方式,尤其是以Q币来充当悬赏奖金的方式,是时下警方工作的创新之举,有值得肯定之处。但必须认识到,这一看起来比较新颖的“追凶”方式其实负面作用不容低估。

  据警方介绍,之所以用Q币充当悬赏奖金,启发于目前风头正劲的网络淘宝购物形式。问题是,明明是很严肃的追缉凶犯的事情,却将其演变成“淘金”式的“淘凶”,这种概念的转化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警方工作的严肃性。看似迎合了网民和网络词汇,实际上却有可能将一个极严肃正规的通缉行为演化成一个近乎于“娱乐化”的“淘宝”行为。

  二是,通过Q币来悬赏和激励网民参与是可取的,但从网络热炒到转化成现实的“追凶”积极性还是有一段距离的;同时,即便真有个别网民从虚拟到现实参与到“追凶”中去,如何保证参与者的安全?没有严格的培训和不具备基本常识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负责后果究竟值不值?

  最后,以Q币充当悬赏奖金是附加在微博载体之上的,就无法排除其天然的“弊端”。微博悬赏不同于正规的文书类通缉令,可以任意转帖,原本属于市级通缉范围的犯罪行为,可能由于全国网民的参与演变成一个“全国性的通缉行为”,这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是一种侵害。       □毕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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