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2010年度起,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下列情况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合格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未附送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不受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亏损的,即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认定需要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
纳税人应按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对未按时申报的,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