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规定,在经营的公共场所内有人吸烟时,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还规定在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4月5日《西安晚报》)
有道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假如空有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现实中却缺乏起码的监管手段,如此禁烟规定当然只能沦为一纸空文。从这个角度来看,西安规定在经营的公共场所内必须配备专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要说未尝不是让公共场所禁烟令得以落实的前提。
不过,假如认为公共场所内吸烟有了专人劝阻,公共场所的禁烟令便能得到到位的执行,显然是过于乐观了。首先,相关规定仅仅针对经营性的公共场所,非经营性的公共场所仍在例外之列。而按理来说,非经营性公共场所禁烟其实更为关键,假如仅仅是要求经营性公共场所执行禁烟令,显然有避重就轻、“专拣软柿子捏”之嫌。
此外,公共场所禁烟令,本该是个社会责任,作为一项法令,也理应有法律层面的执法手段才是。从这个角度看,仅仅要求经营者配备专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与其说是将禁烟令的责任细化,毋宁说是将公共场所的禁烟责任一股脑儿全都推给了经营者。既然只是劝阻,当然也有劝不住的可能,“劝阻吸烟员”会不会只是成为花架子和摆设,也就绝非杞人忧天。
某种程度上,当本该严格执行的公共场所禁烟令,居然仅仅是“劝阻”一下,如此“劝阻吸烟员”的登场,倒是难免加剧禁烟令的“儿戏化”。
□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