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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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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12元逃21年
两罪并罚判5年

  本报5月6日讯(见习记者谈星余 通讯员余德厚 黄炯锋)记者今日获悉,万宁法院对一起抢劫被捕后脱逃的犯罪案件作出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礼于1989年8月4日晚上,与陈某、段某聪(均已判刑)在万宁市国营南林农场界岭队其自家中喝酒时,共谋到与陵水县一岭相隔的牛岭路段抢劫。当晚21时许,刘某礼等三人持刀窜到国道223线牛岭路段第四个弯道处,拦住方某丰驾驶的东风牌汽车,持刀威胁方某丰等三人,抢劫到人民币3元;约过20分钟后,刘某礼与陈某、段某聪又在该路段第三个弯道处,持刀拦住王某满驾驶的一辆手扶拖拉机,抢劫走王某满的人民币9元。 

  刘某礼因涉嫌抢劫于1989年8月5日被陵水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后,1990年5月8日移押在原万宁县看守所期间,因被同监仓人犯殴打致伤而被送往原万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某礼在住院治疗中趁公安机关看管不严,于1990年11月21日脱逃回老家湖南省耒阳市,逃避抓捕达21年,直至2011年12月6日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理网上追逃行动中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礼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要道上结伙持刀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因涉嫌犯罪被收容审查关押期间,趁看管不严脱逃,其行为又构成脱逃罪。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礼犯抢劫罪、脱逃罪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刘某礼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礼有期徒刑4年21个月;以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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