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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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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奖励
见义勇为有法可依

  昨天,《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草案)》提交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并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其中,草案明确提出:对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

  □本报记者 史瑞丽

  见义勇为英雄或英雄集体给予3万以上奖励

  《草案》提出,有三种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协助有关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追捕在逃罪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救人、抢险、救灾的行为。

  《草案》提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将名单和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对获得市、县(区)、自治县的见义勇为积极分子给予3000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进集体给予2万元以上的奖励,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对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5万元以上的奖励。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在参加评选省劳动模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医疗费

  《草案》建议,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或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办理。

  《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的待遇和保障进行了明确。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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