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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4日讯(记者谈星余)4日上午10时许,市民高女士来到“法制宣传日”活动设置的律师席前,咨询关于遗产分配的问题。
据高女士描述,5年前,她的母亲过世后,父亲又娶了家中的保姆,两人结婚之后,高女士等4个子女便出资以其继母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父亲过世后,却把其全部财产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现任妻子来继承。
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的陈达虎律师给高女士解答称,除非子女能够证明当时约定仅是借用其继母的名义买房,否则视为子女对其二人的赠与行为,赠与物交付之后,未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是不能索回赠与物的。
另外,子女的母亲过世后,其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属于母亲的遗产,母亲未留下遗嘱的情形下,子女4人及其父亲对这部分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其父亲只对再婚前的财产的十分之六享有所有权。其父亲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全部财产,实为处分了部分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除非得到4位子女的追认,否则涉及该部分财产的遗嘱无效,4位子女可以相应追回该部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