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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4日讯(记者王玲 通讯员刘洪记)乘客因五角车费与车主发生争执,路人参与殴打致该乘客死亡。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吴某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1994年8月25日下午5时许,车主李某丰(已判决)在乐东县黄流镇黄流车站附近因五角钱乘车费与林某发生争吵,李某丰用扁担捅中林某左眼角。此时,围观的吴某康见当地人和外地人打架,遂伙同邢某琼(已判决)用拳头分别打中林某头部、胸部。随后,邢某琼从地上拾起秤砣砸在林某鼻梁处,致其仰倒在柏油公路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林某系后枕部位脑组织挫伤,骨折出血致死。2011年11月27日,吴某康到乐东县公安局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