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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4日讯(记者王玲 通讯员刘洪记)一女孩应男友之约本打算出去唱歌,却被男友的朋友轮奸。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强奸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羊某隆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何某卿有期徒刑7年,何某庚有期徒刑6年。
2012年2月26日19时许,羊某隆驾驶小轿车与何某卿及吴伟国(另案处理)载吴伟国网上认识的女友植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6岁)及植某某的同学饶某某(被害人,女,时年15岁),谎称到儋州市那大镇唱歌,却将二人拉至儋州市大成镇巴黎村靠近西庆农场橡胶林的一竹棚处。之后,吴伟国驾驶摩托车载植某某离开后,羊某隆、何某卿等人将饶某某拉入竹棚,欲强奸饶某某。饶某某哭喊并打电话向植某某求救。植某某同意自己返回以换饶某某离开。植某某返回竹棚后,饶某某离开。植某某要求羊某隆送她回学校,羊某隆不同意,后羊某隆、何某卿、何某庚先后强行与植某某发生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