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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6日讯(记者谈星余 特约记者刘佳)原琼中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王凯虎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多次索取或收受贿赂。4月8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王凯虎索取吴某某2万元后,于2011年3月2日,将吴某某的儿子释放。2011年3月,王凯虎将朱某川提前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收取2000元。2011年5月3日,王凯虎收受他人贿赂6万元。2012年4月17日,王凯虎办理羊某女的丈夫涉嫌盗窃案,收受羊某女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凯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钱款14万元,非法收受他人钱款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宣判后,王凯虎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4月8日,海南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