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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刑事案件法律
援助范围更广
本报8月6日讯(记者林菲 通讯员邱学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施行,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海口市公安局、海口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海口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刑事案件可提供法律援助范围更广。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从审判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涵盖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援助对象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扩大至尚未完全丧失控制或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此之外,所有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被害人、自诉人都有权获得法律援助。